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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6-18 | 點閱數: 357

一、市府101522日府人考字第1010425810號函諒達。

二、查行政院94429院授人考字第094000932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經奉准公餘進修,嗣因學校(教師)調整部分課程,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者,同意仍得依前揭訓練進修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辦理。揆其意旨,在於貫徹行政院鼓勵公務人員進修之政策,並避免公餘進修當事人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生須自行以事、休假前往進修,而無法請領進修補助之影響權益情形,爰同意得依前開實施辦法有關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補助。

三、參酌上述規定,教師經學校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如其因部分進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致需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假從事進修之情形,與行政院94年函所示情形類似,係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且別無選擇餘地(如:必修課程於上班時間開課、公餘時間之開課學分數不足(或學校嗣後停開課程)致當事人須利用辦公時間選修課程以符學校修業規定等因素),得依行政院94年函規定辦理。惟如非屬上述情形,自無該院函規定之適用,不宜依公餘進修之規定申請進修費用補助。

四、有關公餘進修補助審核原則、補助費用及程序等,仍請依教育局局10119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099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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