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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09-20 | 點閱數: 53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9999南市政防字第099000139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瓜田李下之聯想。示例如下:

1.教育人員與補教業者。

2.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5.警察與黑道。

6.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等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7.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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