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99年9月9日南市政防字第099000139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不當接觸」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造成外界質疑瓜田李下之聯想。示例如下: 1.教育人員與補教業者。 2.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3.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4.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 5.警察與黑道。 6.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道路監理、建管、消防等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會計師、電信業者、食品廠商、建商等。 7.關務、稅務人員與報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