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公告編號31696,標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就到職申報及卸離職申報事宜 一、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若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惟應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基準日期為判斷基準。如:會計主任於101年12月1日就到職,須於102年2月28日完成就到職申報,申報義務人於102年1月5日將其申報表交由受理申報機關收受,惟其申報表所填之申報日為101年12月16日,則該員於102年度仍須辦理定期申報。 二、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於卸(離)職日起二個月內申報財產,並應以卸(離)職日為申報基準日,即應以卸(離)日之財產狀況申報。如:校長於102年2月1日退休,須於102年3月31日完成卸離職申報,惟須以102年2月1日為申報日,即以102年2月1日之財產狀況辦理卸離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