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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1-30 | 點閱數: 1556

轉知教育局公告編號31696,標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就到職申報及卸離職申報事宜

一、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若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惟應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基準日期為判斷基準。如:會計主任於101121日就到職,須於102228日完成就到職申報,申報義務人於10215日將其申報表交由受理申報機關收受,惟其申報表所填之申報日為1011216日,則該員於102年度仍須辦理定期申報。

二、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於卸(離)職日起二個月內申報財產,並應以卸(離)職日為申報基準日,即應以卸(離)日之財產狀況申報。如:校長於10221日退休,須於102331日完成卸離職申報,惟須以10221日為申報日,即以10221日之財產狀況辦理卸離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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