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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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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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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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市府101年1月3日府人考字第1000883815B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休假以促進身心健康及家庭和樂,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及職員工具休假資格者,除強制休假外,自100學年度起,未休假加班費最高核發5日。
三、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未休假加班費自100學年度(100年8月1日)起核發日數以5日為限;另因學校職員工係屬曆年制,故其101年度未休假加班費核發應自101年1月1日起算,最高仍以5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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