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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1-31 | 點閱數: 403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1120日南市教中字第1010082107號函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10121日起受理申請,至民國101229止(逾期者本次不予受理,以當日郵戳為憑;另曾於90年以後申請並經本部准核發給證明者,請勿重複申請)。

三、申請方式及地點、申請書及服務證明格式、應檢附文件及申請資格說明及其他事項,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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