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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1-31 | 點閱數: 394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1130日南市教人字第1010077548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教師專業形象及公教衡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比照銓敘部90111九十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規定辦理;另教育部86625台(86)人(一)字第86049009號函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函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否參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銓敘部規定辦理;至有關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若僅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單純消費型態之參加人,而非經營者、管理人或專任職員,且係利用公餘時間,經任職機關認定無利用職權營私之虞者,得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

四、銓敘部函釋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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