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公告2012/02/09 公告編號 16304,其內容如下 一、本執行規定係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與本市(縣)教師會協商訂定,並於101年1月17日以南市教人字第1010068404號函轉各校諒達。 二、前函所附執行規定,其日期及文號誤植為「100年1月17日南市教人字第1000061831號函」,請惠予更正。 三、另依教育部96年4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發布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寒暑假返校總日數應於2~7日之範圍內訂定;故本執行規定所訂返校2~5日係寒暑假合計日數(非寒假2~5日、暑假2~5日)。 四、另本執行規定第四點有關「實際返校日由各校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自行訂之」,係指返校日數及返校日期皆由學校透過校務會議決議通過自行訂定。 五、返校日數得以半日為採計單位,其計算方法如下:如學校所訂寒暑假返校日數為2日,俾利學校校務運作順遂,得由學校視需求訂為2個全日,(或1個全日、2個半日),(或4個半日),依此類推。 六、檢附旨揭規定1份,如有需要可逕至教育局人事室網頁「法令規章」「二股--差勤」項下載。或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