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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08-27 | 點閱數: 1460

一、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適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教育部99811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規定辦理 ,詳細如附件。

二、查上開函釋略以,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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