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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4-29 | 點閱數: 338

轉知教師於曠職()期間如遇例假日應依規定扣除薪給函釋案,詳如附件請參閱。例如:教師自10139日(星期五)職(課),至326日恢復上班,依上開規定其曠職日數應扣除例假日(計11日),並依規定扣除連續曠職期間之薪給(39日至23日,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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