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於曠職(課)期間如遇例假日應依規定扣除薪給函釋案,詳如附件請參閱。例如:教師自101年3月9日(星期五)職(課),至3月26日恢復上班,依上開規定其曠職日數應扣除例假日(計11日),並依規定扣除連續曠職期間之薪給(3月9日至23日,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