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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2-05-24 | 點閱數: 57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二、101學年度申請之重要事項臚列如下:

(一)申請對象:設籍本市之國民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二)申請方式及時間:

  1. 個人實驗教育:
    1.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填具附件一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書,於101618日(星期一)前將申請資料送達設籍學校。
    2. 請各設籍學校收件後協助檢視資料完整性,及與申請人研訂協商事項(研商事宜得參閱附件一計畫書之參考範例),並於101629日(星期五)前彙整所有申請文件(含研商事項)及填妥附件四送審案件統計表後,逕送至南化區西埔國小(校址:716 臺南市南化區西埔里11117號)教務處彙整,再轉由本局提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預定於7月底前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
  2. 團體實驗教育:
    1. 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分別填具附件二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書,於101618日(星期一)前將申請資料彙集送達本局小教科彙整後,提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預定於7月底前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
    2. 上開計畫書之與學校協商事項,俟本局依申請資料指定設籍學校後再行辦理。
  3. 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填具附件三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書,於101618日(星期一)前將申請資料送達本局小教科彙整後,提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預定於7月底前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

(三)請設籍學校每學期至少進行1次以上訪視(機構型除外),訪視完畢應完成訪視報告(格式自訂),並檢附訪視照片留校備查,本局另將成立訪視小組進行訪視。

(四)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依規向設籍學校提出成果報告書(格式自訂)後報本局備查。

三、本案未盡事宜請依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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