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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5-25 | 點閱數: 360

一、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教人員子女年度有股利所得,以該項股利所得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先予敘明。如申請人子女並無固定工作,惟該名子女年度有股利所得,以該項股利所得並非屬從事經常性工作所得報酬,同意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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