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人事室 | 2012-06-01 | 點閱數: 342

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之12項規定,暫時繼續聘任教師,其暫時繼續聘任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至其薪津則按其所支標準繼續發給,詳如附檔請參閱。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