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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輔導室 | 2012-08-28 | 點閱數: 1066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申請項目簡介(修訂版)
101.8.15

項次
福利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1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1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2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
居家照顧
居家護理
由護理人員依需要繼續護理之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所提供護理服務。
家務服務及身體照顧服務
經評估失能、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送餐到家
提供35歲至未滿65歲之中度失能以上身心障礙者,週一至週五之午餐到宅服務。
居家復健
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對居家需繼續復健之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其居住處所提供復健治療服務。
輔具服務
協助身心障礙者輔具諮詢、評估、取得、使用訓練、追蹤、維修、調整等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與健康。
生活重建
針對中途致障的肢體障礙或視覺障礙者,提供日常生活技能訓練或輔助器具訓練等,以協助適應障後生活。
心理重建
1.          受理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
2.          受理自殺未遂個案通報及轉介。
(自殺高風險個案轉介單及自殺未遂個案轉介單請於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下載www.tncghb.gov.tw)
3.          預約免費心理諮商。
社區居住
18 歲以上之心智障礙者,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團隊協助以一般社區住宅房舍,提供非機構式之居住服務。
婚姻及生育輔導
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包含親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及代間教育等,並提供電話諮詢服務或至家庭教育中心諮詢晤談;生育諮詢、生育調節補助、產前、產期、產後及嬰幼兒健康服務之必要協助等諮商輔導及協助服務。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二擇一)
1.          由主管機關許可之服務單位,以日間或住宿式照顧服務等方式提供不同年齡層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作業設施服務或課程活動。
2.          日間照顧服務可提供,如: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
3.          住宿式照顧服務可提供如:日間活動服務、復健服務、生活自理能力增進、膳食服務、休閒活動服務、社交活動服務、家屬諮詢服務。
課後照顧
服務本市國民中小學在學身心障礙學生為對象,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課後照顧服務。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提供自立生活能力增進與支持、合適住所的協助與提供、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健康支持服務、同儕支持、社會資源連結與協助。
行為輔導
對長期有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生活適應之身心障礙者,以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提供行為輔導,協助改善行為問題以適應社會生活。
5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
1.          由照顧服務員至身心障礙者家中,或運用機構之場地設施,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性或短期性之照顧服務,給予家庭主要照顧者支持與協助。
2.          臨時照顧係指每日服務時數在 12 小時以內者,服務方式包括居家式及機構式定點服務。短期照顧係指服務時數超過 8 小時以上者,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 12 日,服務方式為居家式及機構定點服務,依服務對象需要混合搭配使用。
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照顧者支持及訓練與研習係指對於身心障礙家庭之主要照顧者,提供心理情緒支持、照顧者教育、成長團體、諮詢服務或訓練及研習等支持服務。
家庭托顧
由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除依受照顧者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提供身心障礙者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安全性照顧。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家庭,提供心理支持及資訊,並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解決問題。
6
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1.          補充經濟狀況在一定條件以下之身心障礙者生活所需費用。
2.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接受全日型住宿照顧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1 )    低收入戶戶內身心障礙者。
( 2 )    中低收入戶戶內身心障礙者。
( 3 )    符合下列 3 項資產標準者:
A.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B. 全戶動產未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的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C. 全戶不動產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3.          補助額度: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發給每人每月新臺幣 3,500 元至新臺幣 8,200 元。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二擇一)
1.          身心障礙者經本市轉介安置於經主管機關許可或補助設置之機構或單位接受日間或住宿照顧服務之費用補助。
2.          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狀況、年齡及安置人數核予不同比例之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3.          住宿養護中,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給予新臺幣 2,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的補助。
4.          日間托育者,給予新臺幣 1,200 元至新臺幣 12,000 元不等的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戶最近 3 個月因嚴重傷病就醫所生全民健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達新臺幣 5 萬元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者,補助 70%。
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1.          5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居家護理補助,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 2 次外,經評估仍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得再增加補助 2 次,補助額度依家庭經濟狀況予不等之補助金額,服務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1,300 元;另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交通費最高補助 200 元。
2.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補助服務時數,每小時服務費用以新臺幣180 元整,依補助基準審核後,每月最高補助 90 小時。
3.          送餐服務週一至週五每人每天補助午餐 1 餐,每餐補助新臺幣 55 元,但一般戶須自費。
4.          50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居家復健補助,每星期最多 1 次,一年以 12 次(含居家物理治療與居家職能治療各 6 次)為限(含醫師出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延案者,以各 6 次(居家物理治療與居家職能治療分計)為限(含醫師出診),補助額度依家庭經濟狀況予不等之補助金額,服務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 元整;另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交通費最高補助 200 元。
輔具費用補助
1.          身心障礙者所需輔具費用補助,依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生活或復健類輔助器具補助,各項輔助器具之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等均有其規定。
2.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辦理補助,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 2 項輔具補助為原則。
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二擇一)
1.          補貼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800 元,每戶最高補助 5 口為限;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2.          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3.          以上 2 項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二擇一)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且為車輛所有人並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同時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並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者,可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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