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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09-12 | 點閱數: 256

 

 

轉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94日以臺參字第1010161921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詳如附件請參閱。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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