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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10-30 | 點閱數: 304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11024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0986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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