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0月24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0986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