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人事室 | 2012-11-11 | 點閱數: 3847

一、依據教育部1011029日臺人()字第1010190892號函辦理。

二、茲以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無明文規範,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是以,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