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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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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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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10190892號函辦理。
二、茲以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無明文規範,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是以,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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