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如下,並自101年11月5日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後,送本府核定貸款,貸款核定後由本府通知貸款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1、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送本府。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本府於核定貸款時,得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貸,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四)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貸出款項外,當事人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