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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2012-11-13 | 點閱數: 377
有關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以法定罰鍰較高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予以裁處,並由核准學校設立之各該主管機關處罰之。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說明。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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