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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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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2-12-06 | 點閱數: 368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詳如附件請參閱。
1) 銓敘部函保護母性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pdf
2) 市府函保護母性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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