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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2-12-06 | 點閱數: 368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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