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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1-31 | 點閱數: 283

轉知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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