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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2-16 | 點閱數: 416

一、依據市府10224日府人考字第1020109539B號書函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101學年度校長(學年制)101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學年制)102年度學校職員技工工友(曆年制)具休假資格者,鼓勵全部休畢,如因業務需要確實無法休假,得請領不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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