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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2-16 | 點閱數: 331

轉知「教師法」第18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21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01號令公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第十八條之一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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