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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28條條文一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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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02-19 | 點閱數: 277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9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限制任用之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刪除,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
28
條條文
1
份,
詳如附件請參閱。
1) 立法院函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限制任用之規定修正刪除.tif
2) 市府函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礙者限制任用之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刪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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