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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3-28 | 點閱數: 396

轉知有關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疑義函釋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326日臺教師()字第1020038167B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點規定:「(第一項)第二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第二項)下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三、為鼓勵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教學技巧及內涵;而現行學校多配合學年學期起訖聘任教師,爰將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研究所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從寬採認於畢業後次一學期仍任專任教師,其年資同意視為連續,不受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之限制,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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