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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4-05 | 點閱數: 422

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給陪產假,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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