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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5-15 | 點閱數: 409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2514日南市教人字第1020426357號函轉教育部102510日臺教人()字第1020065863號函辦理。

二、教師因進修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在不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前提下,因該段期間無勞務給付而停支待遇,受學校管理程度相對降低之情形下,得兼任研究助理(受有待遇之相關協助教學或研究職務);至教師帶職帶薪進修(含全時、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進修)期間,校方對其教學以外之管理程度與留職停薪教師應有區別,為免影響教學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不得兼任研究助理。

三、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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