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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6-04 | 點閱數: 252

轉知教育部函釋校長及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疑義一事,依規定校長不得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至於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並遵守下列原則之前提下:「(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應邀參與廠商依教育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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