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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6-04 | 點閱數: 254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如屬9865日以前奉准進修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如屬9866日以後奉准進修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俟回職復薪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至於辦理其他種類留職停薪者,不得再從事進修活動,違反者將廢止留職停薪之申請,並核予懲處。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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