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原經核准利用公餘時間進修,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如屬98年6月5日以前奉准進修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如屬98年6月6日以後奉准進修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俟回職復薪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至於辦理其他種類留職停薪者,不得再從事進修活動,違反者將廢止留職停薪之申請,並核予懲處。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