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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102年5月20日生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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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06-04 | 點閱數: 274
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略以,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並自
102
年
5
月
20
日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1) 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1020520.doc
2)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1020520.doc
3)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020520.doc
4) 行政院函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1020520.pdf
5) 市府函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10205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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