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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6-04 | 點閱數: 274

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略以,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並自102520日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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