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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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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07-13 | 點閱數: 34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
97
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詳如附件請參閱。
1) 人行總處函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101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pdf
2) 市府函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101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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