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99 年 9 月 30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90729802 號函指示。
宣導資料內容如下:
(1)99 年 12 月 25 日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市(縣)等改制為直轄市,「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維持不變;現持之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繼續有效使用。
(2)配合 99 年 12 月 25 日縣市改制直轄市作業需要,全國各戶政事務所自 99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起至 12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止假日期間,暫停受理戶籍登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