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以,依考試院102年7月18日第11屆第245次會決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依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10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