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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27 | 點閱數: 306

轉知銓敘部令以,依考試院102718日第11屆第245次會決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依1025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10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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