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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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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09-01 | 點閱數: 265
轉知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詳如附件請參閱。
1) 教育部函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pdf
2) 市府教育局函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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