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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01 | 點閱數: 265

轉知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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