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其進修期間曾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之年資是否應予扣除疑義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29469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5點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次查教育部94年9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40127927號函規定:「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進修期間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是否應予扣除一案,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5點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據上,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自不得予以採計」,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