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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14 | 點閱數: 229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所訂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時效,仍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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