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臺南市大光國小
:::
主選單
站長工具箱
維修通報
網站地圖
嵌入區塊模組
場地預約
榮譽榜
課表
學生作業繳交
課後照顧報名
班級報名
網站計數器
作業上傳展示
快速登入
萬用表單
好站連結
行事曆
學學成語
本站消息
午餐資訊
教師常用選單
場地預約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
本站消息
分月文章
電子報列表
轉知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14 | 點閱數: 228
轉知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詳如附件請參閱。
1) 教育部函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申請留職停薪.pdf
2) 市府教育局函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尚不得申請留職停薪.pdf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