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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0-04 | 點閱數: 668

轉知市府教育局重申各校訂定教師出勤起迄時間應行注意事項,仍以符合校務需求、保障學生受教、肯定教師付出、考量社會觀感等四大原則訂定。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查本局於10194日函頒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規定,「各校教師每週在校服務五日,每日工作八小時……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須視校務需要並配合學生作息,經校務會議訂定之,全體教師均應遵守。」其意旨係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並符應社會大眾期待,爰本局請各校均能配合規定,惟未要求應於特定期限前訂定,先予敘明。

二、有關各校教師出勤時間,應依下述原則訂定:

()符合校務需求:教師出勤時間應配合校務運作、學區家長接送需求、提升教育整體品質等方面,因校制宜訂定

之。

()保障學生受教:學生為學校主體享有受教育權益,教師出勤起迄時間之訂定應配合學生作息,學生如在校,學校應有教師照護學生校園安全。

()肯定教師付出:出勤時間之訂定得以釐清教師職責,維護教師尊嚴,並保障教師申請公假療傷之權益;如超過規定出勤時間,符合申請加班規定者,得申請加班補休。

()考量社會觀感:明確區隔教師出勤、用餐及午休時段,俾利家長、民眾到校洽公。

三、各校訂定之教師出勤起迄時間,應配合學生作息及考量家長接送學生之合理需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應同時檢視出勤時間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對於學生在校時段,應有教師在校指導或以彈性上班方式由適當人員照護。

四、各校如已訂定出勤起迄時間,請再重行審酌是否符合上開原則,俾利各校校務推動、確保教師權益,衡平社會觀感,進而落實服務民眾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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