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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0-22 | 點閱數: 250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1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乙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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