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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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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10-22 | 點閱數: 258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乙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1) 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發占缺訓練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pdf
2) 市府教育局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應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發占缺訓練期間之年資因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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