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五、(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以淺藍色標示)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外,其餘修正部分(以黃色標示)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