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人事室 | 2013-11-05 | 點閱數: 292

轉知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其發動權限係屬各用人機關權責,覈實認定「當事人是否無法勝任職務」或「已達現職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調任」為準。詳如附件請參閱。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