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後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之權益保障,除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外,對於不能依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者,應依「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12月6日部退三字第1023683961號函轉行政院102年10月7日院授人綜字第1020051126號函辦理。 二、另為維護改制行政法人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資遣、撫慰、撫卹人員及其遺族權益,請參照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模式,由行政法人辦理是類人員退撫照護事項,並由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支給相關退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