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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3條附表1、第5條附表3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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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3-12-24 | 點閱數: 255
轉知「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2
條、第
4
條及第
3
條附表
1
、第
5
條附表
3
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詳如附件請參閱。
1) 教育部令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3條附表1第5條附表3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021218.pdf
2) 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三修正條文1021218.doc
3) 教育部函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3條附表1第5條附表3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021218.pdf
4) 市府教育局函教育部教育文化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3條附表1第5條附表3修正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10212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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