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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30 | 點閱數: 299

轉知教育部函有關教師之早產雙胞胎出生後相繼死亡,其喪假核給及喪葬補助費核發疑義釋示,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1021226日臺教人()字第1020176969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略以,教師之早產雙胞胎出生後相繼死亡,並均已檢具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得依前開規定請領該2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4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6個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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