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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1-15 | 點閱數: 602

教師部分辦公時間與公餘時間進修由校內依權責審酌是否符合教學與業務需要同意教師進修並自行管控;教師參加部份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表送予校(園)人事單位查核,係「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請依前述規定檢視校內自行管控審查作業,建立作業流程,並於核定修業年限期間,請教師配合提供每學期課程表暨完成註冊證明依規定核予公假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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