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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1-15 | 點閱數: 1175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一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一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

2.茲考量公教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醫學系8年制雙主修係屬延長修業年限情形,且屬個人得自行選擇之因素,是以,基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公教人員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如就讀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8年制,其於第8年級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

3.又該等人員子女已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819日局給字第0920026787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學院、長庚大學等校中醫學系8年級,並已繳交學雜費,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而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人員同意核發補助至其子女應屆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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