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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0點修正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2-06 | 點閱數: 268
轉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4
點、第
10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以臺教人
(
二
)
字第
1020170544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
1
份,
詳如附件請參閱。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0點修正1030129.doc
2) 市府教育局函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第10點修正10301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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