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擬於 103學年度商借本市優秀教師到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詳如附檔請參閱。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二)商借期限: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 04年 7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2 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5 樓)。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備註:本校同仁如欲申請借調者,請事先專簽奉核准後再行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