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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428

1.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符合緩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是否需重提申請乙案,業經國防部釋疑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說明二,詳如附件請參閱。

2.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說明二略以,審認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之後備軍人,係審查渠等人員是否具備兵役法第 41 條第 3 款內資格,與辦理單位並無任何關係,因此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內機關改制為新機關名稱,原符合國民學教員申請資格之後備軍人,並無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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