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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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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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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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1.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符合緩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是否需重提申請乙案,業經國防部釋疑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說明二,詳如附件請參閱。
2.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說明二略以,審認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之後備軍人,係審查渠等人員是否具備兵役法第 41 條第 3 款內資格,與辦理單位並無任何關係,因此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內機關改制為新機關名稱,原符合國民學教員申請資格之後備軍人,並無需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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